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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淳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毛某、金某盗窃罪,毛某、金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金某,徐庆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淳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农民。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0年12月1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农民。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0年12月1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徐庆苏,农民。2010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金某犯盗窃罪,被告人余庆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毛某、金某、徐庆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毛某、金某结伙多次驾船窜至淳安县汾口镇千岛湖水库毛家口、雪家源附近水域,用三层刺网盗捕鲢鳙鱼975千克,价值人民币15000余元。被告人徐庆苏在2010年7月至9月间,明知是被告人毛某、金某盗捕所得的鲢鳙鱼仍多次收购,共计550千克,价值人民币43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徐庆苏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3000元,在本案审理中退赔人民币1390元。被告人毛某、金某于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均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金某、徐庆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国文、余幸福、邵建强的证言,现场示意图及图片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有机鲢鳙鱼所有权文件,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诉讼费专用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庆苏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毛某、金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实行并罚。被告人徐庆苏当庭自愿认罪,并全额退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金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0)杭淳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部分。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二、撤销本院(2010)杭淳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部分。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三、被告人徐庆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四、被告人徐庆苏退赔的人民币1390元发还被害单位杭州千岛湖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