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甲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甲;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67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徐某某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同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徐某某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秀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