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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甲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甲;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67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徐某某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同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徐某某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秀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