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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247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委托代理人任晓娟,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向国秀代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