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2247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委托代理人任晓娟,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向国秀代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