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瓯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瓯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林甲。申请人林甲要求宣告林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林甲述称:申请人的弟弟林乙患有精神病,于2005年8月17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为此申请人曾于2005年8月18日向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景某派出所报案,同时多方寻找未果。现林乙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请求法院宣告林乙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林乙,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310294415。林乙于2005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林甲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林乙死亡,本院于当日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3月12日在《温某某报》发出寻找林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林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林乙自2005年8月份下落不明,至今已5年多,因此,其姐即申请人林甲要求宣告林乙死亡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林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梅盈碧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丁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