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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唐葆芹与张廷双、李艳华侵权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葆芹,张廷双,李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唐葆芹,女,1950年5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廷双,男,1947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艳华,女,1941年7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唐葆芹与被执行人张廷双、李艳华侵权赔偿纠纷一案,(2011)西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葆芹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廷双、李艳华已经向申请人唐葆芹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唐葆芹领取案款2554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西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叶 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