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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淳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徐建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淳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建国,无业。2007年4月因盗窃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0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0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建国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红霞、宋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徐建国伙同同案犯张开明(在逃)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炉峰路46号2单元203室周惠菁家,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室内,撬开卧室写字台抽屉,窃取人民币130余元、爱本牌ABOOK-JV20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197元)、银镯子2只(价值人民币276元)、“袁世凯头像”银元1枚等物。2010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徐建国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拍岭南路87号1幢2单元101室余利忠家,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室内,窃取硬壳利群牌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00元)、软壳中华牌香烟4包(价值人民币300元)、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080元)、黄金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4590元)、白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350元)、银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34.5元)及行李箱、西服、衬衫、玉挂件等物。2010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徐建国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拍岭南路87号1幢401室江素媛家,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室内,窃取人民币100元、黄金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2850元)、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425元)、男式双狮牌TTL469648型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566元)等物。2010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徐建国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初阳小区9幢2单元404室卢炜家,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室内,窃取人民币2000元及白金项链1条、银镯子几个、索尼牌数码相机1台、银戒指1枚、真皮挎包1个、如来佛玉挂件1个等物。201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徐建国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知林巷12幢2单元303室王有莲家,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室内,窃取戴尔牌I11ZD-118-ins111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320元)及镀金项链1条、银挂坠1个等物。2010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徐建国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初阳小区4幢1单元201室徐光流家,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室内,窃取人民币200元、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674元)、玉手镯1只(价值人民币450元)、带花缕空银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0.8元)、带花银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5.68元)及仿金项链1条、1990年版人民100元面额1张、1965年版10元面额人民币1张、1980年版5元面额人民币2张等物。综上,被告人徐建国伙同张开明及单独盗窃6次所得现金及已鉴定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768.9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惠菁、余利忠、江素媛、卢炜、王有莲、徐光流陈述,证人徐水花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场勘查和赃物图片,辩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旅馆住宿信息,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单独和结伙盗窃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罚金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贤云人民陪审员  刘荣平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元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