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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日华印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家宝炊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日华印业有限公司,浙江康家宝炊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43号原告:慈溪市日华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王家路村。法定代表人:沈小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诸伟杰,慈溪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芳玲,慈溪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康家宝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慈东大道1400号。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日华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康家宝炊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日华印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日华印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日华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计143.50元,由原告慈溪市日华印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孙央平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