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民初字第4013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贝广青与青岛大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贝广青;青岛大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栾运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40132号原告贝广青。委托代理人苏斌,系青岛市好天平车辆事务代理服务中心法律顾问。被告青岛大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林。被告栾运瑞。原告贝广青与被告青岛大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栾运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广青撤回对被告青岛大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栾运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