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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西安华立电器有限公司与朱六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立电器有限公司,朱六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757号原告西安华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3号6层。法定代表人周继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进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六十,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正冬,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六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立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审 判 长  刘 茹审 判 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