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临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临民初字第243号原告黄某。被告相某。原告黄某与被告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广智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9日在临安市看守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因被告吸毒、赌博和家庭暴力,原告与之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向本院提供结婚证一份。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审核后认为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10年3月,被告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处以刑罚,现在临安市看守所服刑。2011年1月26日,原告具状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告达成协议: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陈广智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