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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四川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66号4楼。法定代表人敬祥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宗国,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焕,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四川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