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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68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文。委托代理人:黄殷毅,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康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武元,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人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三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本金20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1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审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20000元利息和一审案件受理费4740元;二、若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海建公司向东亚公司支付60000元违约金;三、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东亚公司不得再以此事提起任何权利主张;四、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呈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自协议签订之日生效,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协议法律效力。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出具本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审 判 长  陈 涛代理审判员  郭东升代理审判员  柳玮玮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志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