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吕培露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吕培露,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聊东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培露,男,198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菏泽市曹县。被执行人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丁字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曹长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培露、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2010)聊东商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二0一一年二月十一日出具(2010)聊东执字第598-5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吕培露、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号LCK6122D3型客车一辆作价4171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吕培露所欠债务170076.41元,超出部分247023.59元由申请执行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被执行人吕培露。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吕培露、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债务270872.46元及利息,和上述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执行人吕培露的247023.59元相抵偿,尚欠债权为23847.87元及利息、费用。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聊东商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敬斌执行员 杜庆堂执行员 白 玮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