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景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曹某与赵兵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赵兵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曹某。法定代理人:曹金瑞,男,1969年5月1日出生,系原告之父,住址同上。。被告赵兵霞,男,43岁,汉族,冀D×××××、冀DEF**挂重型货车车主,住邯郸市邯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赵兵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停放在景县交警队停车场的冀D×××××、冀DEF**挂重型货车,价值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停放在景县交警队停车场的冀D×××××、冀DEF**挂重型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贾春栋审判员  胡永冈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金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