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曹某与赵兵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赵兵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曹某。法定代理人:曹金瑞,男,1969年5月1日出生,系原告之父,住址同上。。被告赵兵霞,男,43岁,汉族,冀D×××××、冀DEF**挂重型货车车主,住邯郸市邯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赵兵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停放在景县交警队停车场的冀D×××××、冀DEF**挂重型货车,价值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停放在景县交警队停车场的冀D×××××、冀DEF**挂重型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贾春栋审判员 胡永冈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金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