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商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兰溪市利国织造厂与许国海、冯赛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国海,兰溪市利国织造厂,冯赛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国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溪市利国织造厂。负责人:范治彪。委托代理人:吴小平。原审被告:冯赛红。上诉人许国海为与被上诉人兰溪市利国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国海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国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国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682元,减半收取8841元,由上诉人许国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魏晓法审 判 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裘青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