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越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傅某某、傅某某与被申请人浙江××宋××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宋××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某某,浙江××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越保字第13号申请人傅某某。被申请人浙江××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层。申请人傅某某与被申请人浙江××宋××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3月11日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阳明华都园西区第35幢1503号、1403号、1303号、1203号、1103号、803号、603号、503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绍兴仲裁委员会依法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傅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阳明华都园西区第35幢1503号、1403号、1303号、1203号、1103号、803号、603号、503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灿成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鲁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