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仝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44号申请人:仝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仝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一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以8000元了结此案,且已全部实际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周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朝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