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香民二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胡春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香民二初字第4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地址:珠海市。负责人:林耸,行长。委托代理人:戴汉生,男,××年××月××日出生,系该××员工,身份证住址:珠海市。身份证号码:×××0041。被告:胡春荣,男,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81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胡春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透支本金和利息为由,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蕴磊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饶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