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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执字第06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宋某与付某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064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某,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宋某诉付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7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付某的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