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淳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郑贵明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贵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淳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贵明,无业。2010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贵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贵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07年10月18日,被告人郑贵明在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浣纱支行申领了卡号为62×××38的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本金2726.69元用于个人挥霍,经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2、2008年3月9日,被告人郑贵明在交通银行杭州分行申领了卡号为52×××10的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本金4925.96元用于个人挥霍,经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3、2008年3月26日,被告人郑贵明在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申领了卡号为42×××33的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本金36934.01元用于个人挥霍,经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4、2008年4月29日,被告人郑贵明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申领了卡号为40×××41的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本金3999元用于个人挥霍,经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5、2008年5月5日,被告人郑贵明在招商银行杭州分行申领了卡号为43×××87的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本金9177.37元用于个人挥霍,经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6、2008年5月6日,被告人郑贵明在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申领了卡号为52×××65的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本金15627.94元用于个人挥霍,经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7、2008年6月13日,被告人郑贵明在宁波银行杭州分行申领了卡号为62×××01的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本金4990.01元用于个人挥霍,经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8、2008年6月26日,被告人郑贵明在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申领了卡号为53×××31的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本金2968.9元用于个人挥霍,经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9、2008年7月3日,被告人郑贵明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申领了卡号为40×××50的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本金4992元用于个人挥霍,经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10、2008年7月14日,被告人郑贵明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申领了卡号为40×××31的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本金5000元用于个人挥霍,经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综上所述,被告人郑贵明自2007年起,在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浣纱支行等10家银行进行恶意透支,共透支本金9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郑贵明已退赔人民币9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贵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晓瑜、侯天亮等的证言,办理信用卡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银行存款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贵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郑贵明自愿认罪,案发后主动归还透支本金,对被告人郑贵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贵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贵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席维花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元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