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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北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邢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邢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衡桃北民一初字第55号 原告李卫东。 被告邢立新,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戴家庄二区4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东诉被告邢立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提存肇事车辆冀T×××××号轿车事故押金1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存冀T×××××号轿车的事故押金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代理审判员  段旭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彩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