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北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邢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邢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衡桃北民一初字第55号 原告李卫东。 被告邢立新,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戴家庄二区4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东诉被告邢立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提存肇事车辆冀T×××××号轿车事故押金1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存冀T×××××号轿车的事故押金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代理审判员 段旭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彩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