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二终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方社与陕西国汇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西堡村村民委员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国汇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方社,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西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终字第00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国汇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毕左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志英,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方社。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西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西堡村。(未到庭)上诉人陕西国汇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国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又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国汇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国汇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705元(陕西国汇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352.50元,由上诉人陕西国汇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