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天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天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监字第10号原审原告西安天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div>法定代表人刘自立,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西安天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0)莲民三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管辖有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闵合平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