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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徐某,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陈茂林,聊城东昌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明某,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任晓娟,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国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