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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宋兆华与山东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兆华;山东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129号原告:宋兆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山东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宋兆华诉山东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宋兆华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及其在中德设备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及其在中德设备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