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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陕西瑞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恒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海南南枫现代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瑞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海南南枫现代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1323号原告陕西瑞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六路52号立人科技园C座5层法定代表人封斌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平,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李丽,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恒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杰座广场A901。法定代表人史继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大昕,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康市海南南枫现代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北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小波,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代表人惠平。委托代理人喻肇谊,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瑞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恒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海南南枫现代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3月14日原告陕西瑞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瑞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人民陪审员  张有利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