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顺和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与董军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顺和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董军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西安顺和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陈喜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欣,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董军刚,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工商联商会职工,住某某。委托代理人田万信,男,194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西安化工机械厂退休干部,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顺和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诉被告董军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顺和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顺和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顺和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