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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仲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陕西飞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飞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仲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飞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工农村*组综合楼*单元*层*户。负责人江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号Ⅰ园**栋。负责人杨艳兴,该公司总经理。陕西飞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宝仲裁字第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飞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工程款92077.8号、仲裁费3528元。合计:95605.8元。经本院执行,陕西飞天建筑装饰工程有���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已受偿95605.8元,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宝鸡仲裁委员会(2010)宝仲裁字第4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奎生审 判 员  张治华代理审判员  康耀先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