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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徐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民初字第28号原告:徐某,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告:王某,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