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辖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周燕良与周雅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周雅香;周燕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雅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燕良。上诉人周雅香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知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因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绍兴市越城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系侵权纠纷的一种。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诉称,双方均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个体经营户,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在其门市部销售被上诉人创作的美术作品《爱心花朵》为花型的布料,严重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著作权。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绍兴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李世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玉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