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苏涛与义乌市金斧彩印有限公司、骆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涛,义乌市金斧彩印有限公司,骆新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8号原告:苏涛,经商。委托代理人:何必文,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昌盛,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金斧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新民,执行董事。被告:骆新民,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涛与被告义乌市金斧彩印有限公司、骆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涛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苏涛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