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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岱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孔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民初字第73号原告:孔某。委托代理人:傅中康。被告:柴某。原告孔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齐令芬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乐轶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