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岱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孔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民初字第73号原告:孔某。委托代理人:傅中康。被告:柴某。原告孔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齐令芬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乐轶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