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全民一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潘世才、肖朝喜与肖朝喜、方必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世才,肖朝喜,方必胜,沈刚,全椒县石沛镇石沛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一初字第00305号原告:潘世才。被告:肖朝喜,成年。被告:方必胜,成年。被告:沈刚,成年。被告:全椒县石沛镇石沛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世才与被告肖朝喜、方必胜、沈刚、全椒县石沛镇石沛村民委员会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世才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世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撤诉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潘世才负担。审 判 长 袁建兵审 判 员 司武金代理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