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明民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与姚友付、王守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姚友付,王守亭,王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明民二初字第000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邮政局楼下门面)。负责人:章绍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新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姚友付,1969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王守亭,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王栋,1972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诉被告姚友付、被告王守亭、被告王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杨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