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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催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浙江长征鞋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长征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205号��请人浙江长征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镇云周办事处繁荣村。法定代表人:应纪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浙江长征鞋业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1916618的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6月25日、出票金额40000元、出票人宁波市哈德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大捷电器厂(普通合伙)、出票行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大捷电器厂(普通合伙)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长征鞋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