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禹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禹民二初字第00080号 原告: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张淮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荟荟,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莉,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润洲 审 判 员 许锦国 人民陪审员 崔怀照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