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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万学波与被告张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学波,张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725号原告万学波,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卫国,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学波与被告张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学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珊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