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一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惠坤诉被告西安聚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坤,西安聚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012号原告:刘惠坤,男,194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智伟,西安莲湖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聚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东大街258号。法定代表人:郑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英,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惠坤诉被告西安聚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惠坤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惠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惠坤负担。审 判 长 贾曼莉审 判 员 刘 彧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庄春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