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孟祥信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信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17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祥信,男,1967年7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市灞桥区。2010年9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信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7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孟祥信驾驶陕A×××××号捷达出租汽车,沿本市含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安女子医院附近时,将由东某横过马路的行人路尚撞倒在地,路尚经急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孟祥信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接受处理。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祥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路尚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路尚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孟祥信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人民币3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祥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白某的证言、被告人孟祥信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交通事故鉴定报告、法医学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收条等相关书证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判处缓刑不致以再危害社会,故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祥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侯永杰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人民陪审员 刘根友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海珊打印:相丽华校对:于海珊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