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上海飞蕾科技有限公司诉富士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飞蕾科技有限公司;富士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7号原告上海飞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法定代表人周蕾,公司总经理。被告富士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日京卢****N部位div>法定代表人中村和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富士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富士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另案诉上海飞蕾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浦民二(商)初字第80号”,已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尚未作出裁决。因本案的处理与该案的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同时,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确认,本案应予以中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严耿斌代理审判员 季伟伟代理审判员 刘 雯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天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