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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宁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麻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宁保字第69-1号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麻某某。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松竹路22弄2号301室价值100000元的房地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麻某某所有的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松竹路22弄2号301室价值100000元的房地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葛  向  斌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武良(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