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荣执字第1291-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高同明、崔玉荣等与车孟涛、车振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同明;崔玉荣;高士豪;高静静;车孟涛;车振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荣执字第1291-2号申请执行人高同明。申请执行人崔玉荣。申请执行人高士豪。申请执行人高静静。被执行人车孟涛。被执行人车振国。申请执行人高同明、崔玉荣、高士豪、高静静与被执行人车孟涛、车振国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8日以(2008)荣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车孟涛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58545元,被执行人车振国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34183元,二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车孟涛驾驶的事故车辆冀B×××**号蓬翔牌重型自卸货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5万元(本院已提取)。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公司投保的第三人责任险5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理赔款问题的复函》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事故车辆冀B×××**号蓬翔牌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公司投保的第三人责任险2427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