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付某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付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长刑初字第0012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女,农民。2010年12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农民。2010年12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友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日,被告人苏某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冯某某骗至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幸驾坡村传销窝点,冯某某不愿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苏某某、付某某等人对冯某某严密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0年12月3日冯某某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冯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破案及抓获经过,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付某某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苏某某、付某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0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二O一一年七月三日止)。二、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二0一一年七月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代理审判员 田秋玲代理审判员 马婉贞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妮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