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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1)未刑初字第00147号被告人李文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未刑初字第0014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强,男,1982年4月24日生于陕西省洛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强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文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文强与张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窜至本市未央区未央路苏宁电器门前,由被告人李文强持作案工具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门前的电动自行车锁撬开骑离现场,后被便衣民警抓获,张某逃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接受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指认记录、赃物指认照片、提取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判决、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文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文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12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段宏昌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