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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段红涛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355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红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义务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委会、皇子坡村第六村民小组拒不来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义务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存款是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皇子坡)之名义存着。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义务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皇子坡)在你处存款壹万壹仟贰佰陆拾壹元(11261元)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中心中国银行西安长安区新街支行0104276–103609XXXXXX之帐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