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无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黄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赵开木,安徽省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代理人:张胜华,安徽省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开木、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胜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曾于2010年起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且该判决书的生效日期为2010年8月26日。原告黄某某此次起诉离婚距上次判决生效之日不满6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泱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