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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丁某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段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良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