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丁某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段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良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