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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鲜卫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董跃,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兵,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晋姝萍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