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鲜卫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董跃,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兵,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晋姝萍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