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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开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社与朱某某、朱某某、余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社,朱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开商初字第54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社,住所地:开化县音坑乡××村。负责人:郑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社与被告朱某某、余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社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社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社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华璐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