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衢开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社与朱某某、朱某某、余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社,朱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开商初字第54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社,住所地:开化县音坑乡××村。负责人:郑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社与被告朱某某、余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社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社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底本××社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华璐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