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民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金祝与浙江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金祝;浙江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民重字第5号原告张金祝。委托代理人陈义平。被告浙江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明。委托代理人陈洵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祝与被告浙江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祝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9元(已减半),鉴定费用15000元,由原告张金祝负担。审 判 长 陈成建审 判 员 骆巧梅人民陪审员 陈樟良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丽萍 关注公众号“”